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7月1日起全採內政部版

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7月1日起全採內政部版

【MyGoNews編輯部/綜合報導】為了統一管理並考量都市景觀改造與空間配置,台北縣政府從99年7月1日起,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都採用「內政部版本」,或簡稱「中央版」,讓小巷道內赫然蓋出超高大樓的情況不再出現。

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代理局長陳耀東指出,早期在86年間的台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,第11點規定:「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增進都市環境品質,凡基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自願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,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。」

這是所謂的「土管版」,並從89年開始受理容積移轉(獎勵)申請。但後來內政部93年6月30日頒布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」,台北縣政府依據該辦法訂定「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」,並於94年2月25日公告實施,也稱「中央版」,自此雙制並行迄今。

台北縣政府為使回歸「中央版」的精神,在98年12月25日公告發布實施「台北縣三重等20處都市計畫(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)案」,並自99年7月1日刪除「土管版」容積移轉,半年做為緩衝期。也就是99年6月30日以前申請容積移轉未達法令允許上限,不得在99年07月01日以後再以「土管版」的規定補申請其差額容積。

陳耀東指出,縣府秉持著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前提,以縣民謀求最大福利,考量部分申請人於99年6月30日以前併同建造執照提出申請容積移轉的案件,可能有來不及取得全部送出基地的土地所有權,滿足申請總量,因此再做一個合理性的寬限。

6月30日以前的申請建造執照並同申請「土管版」容積移轉案件,檢附送出基地土地買賣契約書、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、土地登記簿謄本及送出基地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,可以申請,但必須在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買賣登記補送相關文件,才能到縣府城鄉發展局續審。

必須強調的是,如果申請人無法於期限內補正該送出基地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,縣府即將該筆土地剔除,日後不得再以其他土地補送,並逕自核算其他送出基地得移轉的容積量,將確實執行,希望民眾把握機會。